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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

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規(guī)范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工作,減少重復浪費,促進資源共享,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jù)《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等規(guī)定,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科  技  部               

              2019年1月8日

  附件

 

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工作,減少重復浪費,促進資源共享,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jù)《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等規(guī)定,對中央和地方所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機構利用中央財政資金申請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實施查重評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是指利用中央財政資金購置的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及其他科技活動的科研儀器設備。

“查重評議”是指有關單位申請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預算時,提請負責審核批復儀器設備購置事項預算的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組織查重部門)按本辦法規(guī)定對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學科相關性、必要性、合理性等進行評議,從源頭上避免儀器設備重復購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三條 有關單位申請購置大型科研儀器經費預算時,需提請組織查重部門進行查重評議并提交購置申請報告。購置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擬購儀器設備基本情況、購置的必要性以及本單位同類儀器設備保有和運行開放情況等(概要模版附后)。

第四條 組織查重部門是查重評議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利用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wǎng)絡管理平臺中儀器設備數(shù)據(jù)和相關信息開展,并將查重評議結果作為批準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事項的重要依據(jù)。

組織查重部門要改進服務和管理,統(tǒng)籌做好與項目評審、預算審核等工作的銜接。

第五條 查重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購單位相關學科發(fā)展和承擔科研任務需要購置儀器設備的必要性。

(二)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qū)(一般指所在的直轄市、省會城市或地級市,下同)同類儀器設備的保有情況(包括分布情況、共享情況、利用情況及年平均有效機時)。

(三)申購儀器設備功能及相關技術指標的先進性、適用性、合理性。

(四)申購單位實驗隊伍支撐情況。

(五)申購單位物理條件(安置地點、水電環(huán)境等)支撐情況。

第六條 查重評議的原則包括: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議購置:

(一)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qū)無同類儀器設備或有同類儀器設備但其功能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

(二)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qū)雖有同類設備但機時飽滿(原則上年平均機時達1200小時以上),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

(三)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qū)雖有同類儀器設備,但由于實驗性質和條件所限不適合共享。

(四)申購儀器設備為在線儀器設備或對已有設備的配套和升級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況之一的不建議購置:

(一)申購單位及本地區(qū)現(xiàn)存同類儀器設備較多且功能可以滿足當前研究需要,可以通過共享支撐當前研究(一般按照現(xiàn)有共享儀器設備利用機時不足1200小時來判斷)。

(二)申購儀器設備與本項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對申購儀器設備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規(guī)范名稱。

(四)申購單位缺乏合適的專職/兼職實驗管理人員、儀器設備操作人員。

第七條 組織查重部門自行開展查重評議的,要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采取委托第三方評議機構開展的,應要求第三方評議機構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遴選符合條件的專家,公平、公正、高效地開展評議工作。

第八條 組織查重部門應將查重評議的結果,及時反饋有關單位。

第九條 有關單位對查重評議結果有異議的,應提請組織查重部門進行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等負責查重評議制度設計,推進完善國家網(wǎng)絡平臺管理,對組織查重部門、第三方評議機構等開展查重評議情況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第十一條 對有關單位提交虛假材料申購儀器設備等行為、組織查重部門未按規(guī)定開展查重評議等行為,以及第三方評議機構徇私舞弊等行為,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扣減儀器設備購置預算、計入法人單位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等方式,予以懲戒。

第十二條 為應對應急突發(fā)事件需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可不進行查重評議。涉及國防領域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購置,不適用本辦法。購置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有關單位要合理統(tǒng)籌利用儀器設備資源,減少重復購買,提高資源和資金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lián)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財教〔2004〕33號)同時廢止。

 

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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