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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知網“壟斷”困局的兩條“版權解局”思路(如何破解知網)

破解知網“壟斷”困局的兩條“版權解局”思路(如何破解知網)

【編者按】經歷近半年持續(xù)不斷的負面輿論后,知網近期被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立案調查。

《互聯(lián)網法律評論》認為,此刻最符合公眾利益的,并不是“打倒知網”,而是積極思考、討論知網“破”后,如何“立”的問題。

《互聯(lián)網法律評論》今日刊發(fā)特約專家、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初萌的“解局”建議:既然問題由著作權法引發(fā),或許可以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尋求解決方案,從知網的“輸入”“輸出”兩端著手,限制獨家版權、引入法定許可。

5月13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宣布,對知網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中國最大的學術期刊數(shù)據(jù)庫再次卷入輿論漩渦中心。

中國知網的運營模式,在趙德馨教授、周秀鸞教授的起訴,以及中科院因高昂續(xù)訂費用而停用知網等事件中已有所體現(xiàn),簡單地說,即“低買高賣”。從上述三個事件的關聯(lián)來看,收取壟斷高價無疑是知網涉嫌的壟斷行為之一。

知網是否實施了壟斷行為,仍待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作出判定。在塵埃落定之前,筆者對“壟斷”一詞加上引號,以示客觀。

知網雖涉嫌“壟斷”,但其對學術期刊論文的獲取、對科研機構數(shù)據(jù)庫使用權的授予,無不與版權息息相關。憂思于“苦知網久矣”的群體提出的“查辦知網”“收歸國有”等較為激進的方案,筆者不揣冒昧,嘗試從版權角度分析這一問題,提出一些更為和緩、更具建設意義的解決方案。

從本質上說,知網“壟斷”認定最難之處,恰恰在于其整體經營模式在版權方面的瑕疵并不凸顯;即便有,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補救的可能性,這在“輸入”與“輸出”兩個角度均有體現(xiàn)。

破解知網“壟斷”困局的兩條“版權解局”思路(如何破解知網)

一、知網“輸入端”分析:版權獲取有瑕疵,但可補救

“輸入”指的是知網從出版商和作者處獲取學術作品的版權。趙德馨、周秀鸞兩位教授提起的侵權訴訟,即涉及輸入端的合法性問題。

一般說來,學術期刊數(shù)據(jù)庫提供期刊作品需要獲得單篇論文著作權、期刊匯編作品著作權和版式設計權三項權利的授權。單篇論文的原始著作權人為從事科研工作的作者期刊匯編作品著作權、版式設計權的權利人通常為期刊社。

從公開的判決書來看,知網獲取授權的方式是與期刊社簽訂協(xié)議。這種做法合法的前提是,期刊社需要從著作權人處獲得關于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轉授權權利的授權。但許多案件并不滿足這一條件。具體而言:部分案件中,期刊社以投稿須知的方式告知作者其作品將進入數(shù)據(jù)庫,未明確告知許可的類型、期限、地域等內容,由于缺乏明晰性,法院秉持著“未明確授權的權利仍歸屬于著作權人”的理念,認定授權不存在;另有部分案件雖涉及更詳細、更明晰的投稿須知,但法院依舊基于其格式合同屬性、對著作權人利益的實質損害,以及推定同意所潛在的意思表示缺陷,認定授權不存在。

這也是知網敗訴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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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上述授權瑕疵并非不可補救。稿約不能被視為期刊或者知網從作者處獲得作品傳播權利的當然依據(jù),是相關案例帶給我們的啟示,但這一啟示所作用的范圍相對有限。

事實上,期刊社目前普遍采取規(guī)范化的電子投稿系統(tǒng),在確定稿件錄用之后,期刊社會要求作者上傳一份簽名版的作品轉讓協(xié)議,此舉至少使作者對期刊社的相關授權不再構成推定,而是處于明示狀態(tài)。這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投稿須知”的效力瑕疵。

誠然,實質正義缺失的問題仍舊存在。這一問題集中體現(xiàn)為:明明是作者創(chuàng)作了作品,作者卻無法參與作品傳播利益的分配。考慮到不少期刊不僅不支付作者稿費,還收取版面費,此中利益失衡進一步加劇。

不過格式合同導致的實質不公不是一家期刊社的問題,也不是知網特有的問題,而是網絡平臺普遍存在的問題。因此對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具有系統(tǒng)思維。

學術知識產品的生產具有特殊性,這也是版權思路在知網事件中失靈的一個主要原因。從整體上看,版權制度是一項以經濟利益的賦予激勵作品創(chuàng)作,進而促進文學藝術領域繁榮的制度。但對科研工作者而言,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始終是次要的。相較于獲得版稅,大多數(shù)科研工作者更為關注的是作品發(fā)表期刊的級別、作品閱讀量、作品引用量、同行評價,等等。從這個角度來看,版權轉讓條款在多大程度上構成對作者真實意思的違背,值得商榷。

考慮到知網等學術期刊數(shù)據(jù)庫對科研活動提供的便利,例如,集成期刊文章以降低科研成本、梳理引用文獻以揭示研究發(fā)展脈絡、擴大作品傳播面以利學者知名度的提升,不少作者對知網收錄自己的作品是欣然接受的。

由于學術作品的特殊性,即便知網因授權瑕疵而敗訴,很多作者依舊不愿作品在知網被下架。

二、知網“輸出端”分析:定價行為難被著作權法規(guī)制

然后再來看看“輸出”。

高昂的使用費是知網被廣為詬病的原因之一,中科院停用事件并非個案,這幾年陸續(xù)有高校因同樣的原因而停用知網。

究竟何為合理定價,應由一份詳實全面的市場調研來回答。但就目前情形而言,筆者認為,“知網存在不公平定價”是人們基于樸素的正義觀得出的結論。

這一樸素的正義觀可以概括為兩個層面。

1.有部分學者認為,科研工作,尤其是國家資金資助的科研工作產出的成果應當免費惠及全民。這一觀點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恐怕難以為科研工作者認同。科研成果產權的歸屬直接關乎科研人員的積極性,這點在我國過往的經驗中教訓頗多,而目前總的趨勢是推動相關權利的下放。另外,這個問題也可以從思想與表達區(qū)分的角度來分析,國家資金的資助主要指向觀點、觀念、理論等思想成分,很難延及具體表達。因此,總體來看,這一觀點并不十分具有說服力。

2.在由學術產品的流通所引發(fā)的利益鏈條中,知網是最大的受益者,利益分配不均的現(xiàn)象嚴重。對此,即便是在撰寫學術論文時,本未考慮后續(xù)經濟利益的作者,在看到知網從中獲得巨大收益后,也難免產生不公平之感——正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這種利益分配不均衡的根源在于,從事研究的人不得不用知網,這一方面是因為知網收錄文獻的全面性、提供增值服務的便民性,但另一方面,也與知網與部分期刊簽訂獨家協(xié)議、鎖定期刊競爭市場不無關系。

令人遺憾的是,針對這種樸素的正義觀,著作權法并沒有有效回應。著作權法在一般情況下賦予著作權人禁止未經授權使用作品的權利,這也就意味著將作品定價權賦予了著作權人。

考慮到知網在知識收集和提供增值服務方面貢獻的智力勞動,作為著作權人,其行使定價權的行為比較難以受到著作權法的規(guī)制,這也揭示了反壟斷監(jiān)管介入的必要性。

破解知網“壟斷”困局的兩條“版權解局”思路(如何破解知網)

三、著作權法項下的破局之策:限制獨家版權、引入法定許可

既然問題由著作權法引發(fā),或許也可以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尋求問題的答案。上述分析表明,破解知網“壟斷”需暢通許可與獲益渠道,限制獨家版權、引入法定許可,或可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切入點。

2022年1月,國家版權局約談主要唱片公司、詞曲版權公司和數(shù)字音樂平臺,要求采取符合音樂傳播規(guī)律、公平合理原則和國際慣例規(guī)則的授權模式,通過保底金加實際使用量分成模式結算,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簽署獨家版權協(xié)議。

此事對知網“壟斷”困局的解決不無啟示意義。

一方面,科學研究具有路徑依賴性,只有不斷吸收最新研究成果,才能保證自己的研究在所屬領域處于前沿地位。學術論文是最需要廣泛傳播的作品,這也符合作者的利益。正因如此,部分期刊社與學術期刊數(shù)據(jù)庫簽訂獨家版權協(xié)議、鎖定作品網絡傳播平臺的做法,不利于學術事業(yè)的長遠發(fā)展,可通過行政命令限制這類行為。

另一方面,法定許可也可為問題的解決提供可資借鑒的思路。

法定許可是一項為便利作品傳播而設置的將許可權轉換為獲益權的制度。具體而言,可考慮對公共圖書館、大學等科研機構使用學術期刊數(shù)據(jù)庫的行為適用法定許可,事先規(guī)定作者、期刊社、數(shù)據(jù)庫就作品收益的分配比例,并按使用次數(shù)付費。

這種方式的合理性如下:

  • 其一,法定許可制度主要適用于因公共利益需求而需要廣泛傳播的作品,學術作品當屬此類。

  • 其二,按次付費的方式較能體現(xiàn)作品的價值,以及不同主體在作品傳播中的貢獻,是一種公平分配的舉措,也能避免事先付費對科研機構造成的資金壓力。

  • 其三,得益于區(qū)塊鏈等技術的發(fā)展,基于作品閱讀、下載次數(shù)的精細化付費模式已具備技術可能性,各國集體管理組織也在不斷探索、完善更為透明的作品收益分配機制,我們也應當積極融入這一浪潮。

  • 其四,這種方法使科研機構仍舊可以在不同期刊數(shù)據(jù)庫中自由選擇,防止構建一家獨大的“國家學術平臺”所導致的懈怠。畢竟,競爭才是促進不同學術期刊數(shù)據(jù)庫不斷提升自身服務的最基本動力。

作者:初萌

《互聯(lián)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免責聲明】此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平臺無關。本平臺對文中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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